厦门 新京报讯(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张久松)生活中,父母代子女签保单的情况并不少见。女儿起初“不知情”,但后来自行缴过保费、领过分红,转头却以“非本人签字”为由起诉保险公司退费,法院会支持吗?近日,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样一起案件,给出了明确答案,女儿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合同,就不能再反悔。
2010年3月26日,李某的母亲在李某“不知情”的情况下,为李某购买了一份A保险公司的“两全保险(分红型)”。该保单约定每年缴费3000元,缴费期限10年。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李某本人所签。
厦门 李某认可2018年9月其本人在《保全业务受理单》和《补充告知问卷》上签字确认。
2018年,李某通过本人银行账户缴纳了当年保费3000元,其余保费均为其母亲账户缴纳或者现金缴纳。2021年,李某办理了退保手续,并领取了分红和现金价值。
李某认为保险合同并非本人签字,合同不成立,起诉到法院,要求A保险公司退还其已缴纳的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。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首先,案涉保险合同已经连续缴纳十年保费,其中有一期为李某银行账户付款。其次,李某本人在2018年9月1日《保全业务受理单(复效活动专用)》和《补充告知问卷》进行签字确认。最后,李某本人领取了分红,并办理退保领取了现金价值。
厦门 综上,即使2010年3月26日的《个人保险投保单》并非李某本人所签,结合李某缴纳保费、领取分红以及前述签字确认行为,应视为李某对于代签字行为的追认,且李某本人已办理退保手续,领取现金价值,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A保险公司退款付息的诉讼请求。